| 呼伦贝尔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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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15:51 文章来源:办公室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旗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办、委、局、和人民团体,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加快构建和谐呼伦贝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 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为依据,立足于资源、区位、产业等比较优势,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理性发展、全面发展。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奋斗目标
“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西部大开发深入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扎实推进等综合机遇期,为呼伦贝尔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无限商机,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呼伦贝尔市新一轮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消费领域和新兴产业,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拓展发展空间。我们要适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引进非公有制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和民营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均达到5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点及扶持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呼伦贝尔市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户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运营
大力推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对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可向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转让股权或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并符合呼伦贝尔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出台具体落实办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等多种样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疗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充分利用资源和地缘优势,以中俄蒙毗邻地区“大金三角”为战略平台,推进与俄蒙的多邻域合作,推进境外资源过埠转化和开发利用,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商业机构和大企业的销售网络,拓展区外、国外销售和服务网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并享受国家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的检验检疫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的费用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培育和扶持重点企业
市里利用五年时间培育100-150户基础条件好、产业发展优势比较明显、对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作用突出的重点中小企业;呼伦贝尔市本级将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重点扶持10户企业,各旗市区也要相应的选择10户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各地区要在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三、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
(十二)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做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品牌外,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范围。
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
(十三)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各类扶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市和旗市区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市和旗市区政府要建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担保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市本级财政与各旗市区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企业,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对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奖励,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视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五、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加强非公有制网络建设,尽快建设呼伦贝尔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政策信息、产业信息、行业规划信息等服务;结合国家“银河培训工程”,依托或联合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等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网络和基地,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满足企业在发展中的需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要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积极推行依法行政,政府监察机关专门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负责处理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分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工商联社会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六、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协调、服务和指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和措施到位。在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有生力量,保证工作开展的需要;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机构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定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制订责任目标,建立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确定各旗市区责任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励通报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适合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统计制度,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反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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